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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暖通风


11.0.1 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1.0.2 站区内各类房间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
表11.0.2 各类房间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11.0.3 加氢站的采暖,宜采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
11.0.4 站区内的采暖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可燃气体管道、油品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其地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0.5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5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5次/h,并应与空气中氢气浓度报警装置连锁。
11.0.6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类气体、液体燃烧爆炸的基本条件:一是形成了一定浓度的爆炸混合物,二是达到所需的着火能量或明火。因此“严禁明火”是加氢站等至关重要的安全措施之一,所以本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不得采用电炉、明火炉等进行采暖。
11.0.2 本条规定的制氢间、压缩机间等有生产操作的房间采暖计算温度是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21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调节阀组间、泵房等只需定期检查的房间,为防止冻裂管道、阀门,引发气体泄漏事故,因此规定采暖计算温度大于或等于5℃。其余房间是按一般建筑采暖要求作的规定。
11.0.3 由于加氢站属甲类生产环境,为避免采暖锅炉可能排放明火烟气,所以本条推荐采用城市供热等外部热源,站内不设采暖锅炉。若确无此条件时,应采用不排放明火烟气的供暖设备,如电锅炉等。
11.0.4 站区内采暖管道采用宜埋敷设,有利于安全和美观。若采用地沟敷设时,应防止可燃气体、油品的泄漏可能渗透至地沟内积聚形成爆炸混合物或串入室内,地沟与可燃气体管道、油品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1.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制定的依据是:
    1 加氢站等站区内有爆炸危险房间,若通风不良,当氢气等可燃气体设备、管道不慎或事故发生泄漏时,将会逐渐积聚,一旦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火,就会立即引起着火燃烧和爆炸事故。
    2 氢气、天然气等均为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所以在建筑物顶部、高处设排风口、天窗等,靠自然风力或温差作用,进行通风换气,使可燃气体浓度不易达到着火燃烧爆炸极限,因此自然通风是安全防爆的有效措施之一。
    3 事故排风装置,是针对氢气等可燃气体设备、管道因故发生较大量的气体泄漏事故或自然通风设施失灵时,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由于可燃气体泄漏达到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规定的报警浓度时,报警并自动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排除泄漏的可燃气体,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运行。
    鉴于上述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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